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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宣传委员会

日期:2016-12-20 21:21:41    作者:文章编辑    来源:攀枝花市律师协会    阅读次数:2225    保护视力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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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律师协会文化与宣传委员会

工作规则

 

2015530日攀枝花市律师协会六届二次理事会通过)

 

第一条 为宣传攀枝花市律师的形象,建立和推行行业文化,展现律师风采,规范攀枝花市律师协会的文化与宣传工作,依据《攀枝花市律师协会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攀枝花市律师协会文化与宣传委员会在攀枝花市律师协会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对理事会负责。

第三条 文化与宣传委员会宗旨:宣传攀枝花律师的正面形象,通过互联网、电视、广播等多种手段宣传攀枝花的律师、律师事务所,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文体活动,建立攀枝花律师行业文化。

第四条 攀枝花市律师协会文化与宣传委员会,由五至九名委员组成,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两名。秘书一名。主任委员由分管会长、副会长提名,理事会批准产生。副主任委员及秘书可由主任委员推荐会长办公会议批准产生。委员由各律师事务所推荐、或本人申请。由主任委员会审核后报经市律协会会长会批准产生,每届任期四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五条 文化与宣传委员会工作部是本委员会的常设机构。

第六条 文化与宣传委员会需在本律师协会会员内注册,热心文化与宣传工作、未受到司法行政机关和行业处分的个人会员组成。

第七条 本委委员享有如下权利义务:

(一)参加本委会的会议并享有表决权;

(二)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

(三)完成本委交办的工作,尽职为协会服务;

(四)不得利用本委委员的身份为本人和所在的律师事务所谋取不当利益。

第八条 主任委员的权利义务:

(一)召集本委员会会议,主持制定本委员会工作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

(二)执行本委会的决定,向本委会布置工作和通报情况;

(三)代表本委会参加有关文化和宣传的有关社会活动;

(四)提名副主任委员人选和委员的撤换、增补。

(五)向市律协理事会、会长、主管副会长汇报工作。

第九条 副主任委员协助主任委员工作,主任委员不能主持工作时代行主任职务。

第十条 委员要求退出本委员会的,需书面向本委员会主任提出。经主任会议同意后报协会理事会批准。

第十一条 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委员会可以请求律协理事会责令退出:

(一)一年内连续两次或累计三次无故不参加本委员会会议的;

(二)两次以上不尽职办理本委员会交办的工作任务的 

(三)违反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受到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或行业惩戒的;

(四)依据法律、法规、规章不宜再担任本委委员的;

第十二条 委员有本规则第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由本委会主任提议,并经本委员会二分之一以上委员同意。委员会讨论是否责令委员退出前,该委员有权进行申辩,但表决时不得在场。

第十三条 委员会以不记名方式表决,一人一票,少数服从多数。

第十四条 委员会表决通过责令退出的决议案后,应及时报律师协会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会议批准。批准前该委员应暂停执行职务。

第十五条 律师协会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会议批准责令退出后,应当将书面决定通知本人。

第十六条 主任会议由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组成。每一个月以碰头会的方式举行一次,由主任召集。委员会由本委全体委员组成每季度末召开一次。由主任委员或代行职务的的副主任委员召集。

第十七条 下列事项须经本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

(一)本委员会的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

(二)本委的工作规则和其他的制度、的制定和修改;

(三)大额经费的使用及预算

(四)重大问题的研究。

第十八条 本委会决议的作出实行不记名表决方式表决,一人一票,少数服从多数,由出席会议委员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第十九条 本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文化与宣传委员会秘书负责。

第二十条 本规则由市律师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攀枝花市律师协会文化与宣传委员会

组成人员名单

 

拟任主任:李明俐

副主任:李忠明、贾辉

秘书:李果

委员:朱琨、伍臣君、赵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