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律师协会监督与惩戒委员会规则
(2001年7月18日四川省律师协会五届一次常务理事会通过,2007年9月2日四川省律师协会六届二次常务理事会第一次修订,2010年5月16日四川省律师协会六届六次理事会第二次修订,2014年1月9日四川省律师协会八届二次理事会第三次修订,2017年1月10日四川省律师协会八届八次理事会第四次修订)
第一条 为了发挥行业自律作用,规范行业惩戒、实习和年度考核工作,根据全国律协《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律师执业年度考核规则》和《四川省律师协会章程》、《四川省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惩戒规则》、《四川省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实施细则》、《四川省律师协会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四川省律师协会监督与惩戒委员会(以下简称“惩戒委员会”)是省律师协会设立的对会员(含正式和预备会员,下同)开展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教育、对其日常执业活动进行监督、对违规违纪会员予以行业处分并对申请律师执业人员进行实习考核和负责指导、监督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的专门工作机构。
第三条 惩戒委员会惩戒工作职责:
(一)对会员开展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的教育;
(二)对会员日常执业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三)起草惩戒规则,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四)依职权受理对会员的投诉或者举报;
(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全国律协《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和《四川省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惩戒规则》等有关规定,对违规违纪会员实施行业处分;
(六)指导、监督市州律师协会的惩戒工作。
第四条 惩戒委员会实习考核工作职责
(一)制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的相关规则;
(二)负责指导、监督全省实习考核工作;
(三)负责对考核不合格意见及处理结果的异议进行复核;
(四)处理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投诉工作;
(五)其他关于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工作。
第五条 惩戒委员会年度考核工作职责
(一)对市州律师协会的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二)建立和完善全省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评定机制;
(三)对考核过程中发现市州律师协会评定的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等次与实际不符,或者收到相关投诉、举报的,可以进行调查核实,或责成市州律师协会出具评定依据,依据不合理的,责成其重新确定考核等次;
(四)其他与律师执业年度考核有关的纪律监督、惩戒以及纪律教育等相关职责。
第六条 惩戒委员会讨论重大事项、决定对会员行业处分的会议,须有过半数委员出席方能进行。会议作出对会员的行业处分决定、对实习考核结果持有异议的复核、责成市州律师协会重新确定考核等次,须经出席会议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因故未能参加会议的委员,可以就会议议决事项采取书面、通讯等形式表决。凡提交书面、通讯表决意见的委员,计入出席会议人数。
第七条 惩戒委员会设委员29~37名,其中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委员若干名;设秘书长1名,由惩戒委员会委员兼任。
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会长办公会从省律师协会副会长或理事中提名,经理事会决定产生;委员由会长办公会在执业五年以上、公正廉洁、遵守执业操守、热心公益事业的会员中采取选举、推选、决定等方式产生。
委员(含主任、副主任)每届任期与理事会相同,可以连任。若换届时理事会未对主任、副主任委员作出任职决定,或者会长办公会未对其他委员作出任职决定,则由上届惩戒委员会成员继续履行职责至理事会作出新的决定时止。
第八条 委员因违反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而受到司法行政机关处罚或者律师协会行业处分的,或者在履职工作中不尽责、徇私舞弊的,或者执业年度考核结果未达到称职的,由会长办公会决定免除其委员职务;委员不服从惩戒委员会工作安排的,由惩戒委员会主任会议书面报告会长办公会决定免除其职务。
委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视为自动辞职:
(一) 不再从事律师职业的;
(二) 未在本省注册执业的;
(三) 连续两次无故不参加惩戒委员会会议或者连续两次不能按时完成工作任务的。
有以上情形之一的,由惩戒委员会主任会议书面报告会长办公会。
第九条 委员(含主任、副主任)辞职或者被免除其职务的,惩戒委员会应当及时提请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补足。
第十条 惩戒委员会委员在查处会员违规案件、对申请律师执业人员考核不合格意见及处理结果的异议进行复核、调查核实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等次及结果时,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被查处、复核、调查核实或者投诉对象是本人的;
(二)被查处、复核、调查核实或者投诉对象是本所或者本所其他律师的;
(三)被查处、复核、调查核实或者投诉对象是其近亲属的;
(四)投诉人是其当事人或者近亲属的;
(五)投诉人是其本所或者本所的其他律师的;
(六)惩戒委员会认为应当回避的其他情形。
委员(含副主任委员)的回避由主任委员决定,主任委员的回避由会长决定。
第十一条 惩戒委员会处理会员违规行为案件,可以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询问当事会员和其他相关会员。接受调查的会员应当配合惩戒委员会调查人员的工作,并按其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惩戒委员会可以根据调查处理案件的需要向有关会员发出通知,调取材料、核实和询问相关情况,以查清案件事实;接受通知的会员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如实提交材料或者回答询问。
第十二条 对会员的行业处分书由分管副会长签署,惩戒委员会日常工作机构负责送达被处分会员,并将决定执行情况记录在案。
第十三条 对惩戒委员会予以行业处分的违规违纪会员,因调查、听证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其自行承担,其中被处分会员是个人的,由其所在事务所承担。惩戒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要求事务所预先交纳一定的费用,事务所应当在通知规定的期限内将费用交至省律师协会秘书处。事务所承担费用后可以向被处分的个人会员追索。
第十四条 惩戒委员会的其他工作程序和规则,按全国律协和本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惩戒委员会每年应向理事会报告工作。
第十六条 本规则由省律协理事会制定、解释、修改和废止。
第十七条 本规则自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四川省律师协会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实施细则
(2011年8月13日四川省律师协会七届三次理事会审议通过,2015年1月17日四川省律师协会八届四次理事会第一次修订,2017年1月10日四川省律师协会八届八次理事会第二次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四川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完善律师执业准入制度,提高实习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和《四川省律师协会章程》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已依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为申请律师执业而在我省律师事务所或其他律师执业机构实习的人员(以下简称“实习人员”),其实习活动的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期为一年,自实习备案核准之日起算。
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应当参加律师协会组织的集中培训和接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安排的实务训练,遵守实习管理规定,实习期满接受律师协会的考核。
第四条 根据律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定位,按照“政治坚定、法律精通、维护正义、恪守诚信”的培养目标和本细则的规定,省、市律师协会组织管理实习人员的实习活动,指导律师事务所和实习指导律师做好实习人员的教育、训练和管理工作,严格实施实习人员考核标准和程序,确保实习质量,为我省律师事业发展提供高素质的后备人才。
第五条 律师协会对实习活动的管理,应当接受同级司法行政机关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职 责
第六条 省律师协会的管理职责为:
(一)负责制定全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制度;
(二)负责对不准予实习登记决定、考核不合格意见及处理结果的异议进行复核;
(三)负责接收实习人员律师事务所、实习指导律师的备案,并在有关报刊、媒体或网站上公告;
(四)负责监督检查全省实习人员管理活动;
(五)负责组织、指导实习人员集中培训;
(六)其他应由省律师协会负责的事项。
第七条 市州律师协会的管理职责为:
(一)负责审定接收实习人员律师事务所和实习指导律师资格,并报省律师协会备案;
(二)负责审核接收实习律师事务所实习协议和实务训练计划;
(三)负责组织实习人员集中培训;
(四)负责实习人员审核登记、实习证管理及指导实习人员实务训练;
(五)负责监督、检查实习人员、接收实习律师事务所及实习指导律师的实习活动,协调实习指导律师的安排;
(六)负责实习人员实习考核及考核结果的公示;
(七)省律师协会委托及其他应由市州律师协会负责的工作。
第八条 接收实习人员的律师事务所管理职责为:
(一)负责编制实习人员实务训练计划;
(二)负责实习人员实习登记申请;
(三)负责实习指导律师和实习人员的日常监督管理;
(四)负责实习人员实习鉴定。
第九条 实习指导律师职责为:
(一)对实习人员进行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
(二)指导实习人员学习掌握律师执业管理规定及业务规则;
(三)指导实习人员进行律师执业基本技能训练;
(四)监督实习人员的实习表现,定期记录并作出评估,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指导实习人员树立正确的律师执业观;
(五)在实习结束时对实习人员的政治素质、道德品行、律师执业观、业务素质、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实习纪律情况出具考评意见。
第三章 实习登记
第十条 申请实习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
(三)品行良好;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未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六)未曾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
第十一条 实习人员应当向省内接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提出实习申请,经律师事务所同意并报所属市州律师协会审核登记后,方可参加实习。
申请实习人员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实习申请表》;
(二)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实习协议》;
(三)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学历证书复印件;
(四)身份证复印件,非实习地户籍人员应当提交实习地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证或者暂住证复印件;
(五)本人符合本细则第十条规定的申请实习条件的书面承诺;
(六)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为其出具的未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材料;
(七)人事档案存放证明以及本人能够参加全部实习活动的保证书;
(八)辞去公职的,需提供原供职单位出具的品行证明材料;
(九)近期小二寸免冠照片二张。
(十)律师协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拟兼职律师执业的申请实习人员,除提交上述相关材料外,还应当提交所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为其出具的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并同意其实习的证明。
第十二条 申请实习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准予其实习登记:
(一)有公开发表反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言论的;
(二)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
(三)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
(四)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五)有不宜从事律师职业的不良品行的;
(六)受到不得再次申请实习的处分,处分期限未满的。
申请实习人员因涉嫌违法犯罪被立案查处的,应当暂缓实习登记,待案件查处有结果后再决定是否准予其实习登记。
第十三条 本细则第十二条第(五)所列“不宜从事律师职业的不良品行”包括下列情形:
(一)因故意犯罪但依照刑法规定被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或者被人民法院免除刑罚的;
(二)因违法违纪行为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辞退的;
(三)因违法违规行为被相关行业主管机关或者行业协会吊销职业资格或者执业证书的;
(四)因涉及道德品行等违法行为被处以治安行政拘留或者采取强制性教育矫治措施的;
(五)因弄虚作假、欺诈等失信行为被追究法律责任的;
(六)有其他产生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行为的。
前款所列不良品行发生在申请实习人员十八周岁以前或者发生在申请实习登记五年以前,且申请实习人员证明其不良品行确已改正的,应当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以及至少两名执业十年以上、未受过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的当地具有较好声望的律师为其出具的品行评价和推荐书,经市州律师协会审核同意,可以准予实习登记。
第十四条 申请实习人员应当向具有接收实习人员资格的律师事务所申请实习。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