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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设立预核名服务指南

日期:2017-10-19 16:08:44    作者:李茹兰律协    来源:攀枝花市律师协会    阅读次数:1668    保护视力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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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设立预核名服务指南

 

一、法定依据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2012司法部令第125号)第十二条:“设立律师事务所,其申请的名称应当符合司法部有关律师事务所名称管理的规定,并应当在申请设立许可前按规定办理名称检索。”

《律师事务所名称管理办法》(2009年司法部令第120号)第十条申请律师事务所名称预核准,由设立人或者设立人指定的代表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提交《律师事务所名称预核准申请表》,提出五至十个备选名称,并标明拟选用的先后顺序。

在民族自治地方设立律师事务所的,申请名称预核准的材料,应当先提交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经其审核后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

二、申请条件

(一)律师事务所只能选择、使用一个名称。

(二)律师事务所名称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

(三)民族自治地方律师事务所的名称,可以同时使用本民族自治地方通用的民族语言文字。

(四)律师事务所名称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划地名、字号、律师事务所”三部分内容依次组成。

(五)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名称,可以使用设立人的姓名连缀或者姓氏连缀作字号。

(六)律师事务所名称中的字号应当由两个以上汉字组成,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和文字:

1、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有损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的,不尊重民族、宗教习俗的;

2、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会团体名称及其简称;

3、国家名称,重大节日名称,县(市辖区)以上行政区划名称或者地名;

4、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及其简称;

5、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

6、汉语拼音字母、外文字母、阿拉伯数字、全部由中文数字组成或者带有排序性质的文字;

7、“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中心”、“集团”、“联盟”等字样;

8、带有“涉外”、“金融”、“证券”、“专利”、“房地产”等表明特定业务范围的文字或者与其谐音的文字;

9、与已经核准或者预核准的其他律师事务所名称中的字号相同或者近似的;

10、字号中包括已经核准或者预核准的其他律师事务所名称中的字号的;

11、与已经核准在中国内地(大陆)设立代表机构的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律师事务所名称中的中文字号相同或者近似的;

12、与已经核准在中国境内设立代表机构的外国律师事务所名称中的中文译文字号相同或者近似的;

13、其他不适当的内容和文字。

(七)律师事务所分所名称应当由“总所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划地名、总所字号、分所所在地的市(含直辖市、设区的市)或者县行政区划地名(地名加括号)、律师事务所”四部分内容依次组成

三、申报材料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预核准申请表》(申请人可以在四川省电子政务大厅、四川省政务服务大厅网站下载)(范文5-3-1);

(二)符合《律师事务所名称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拟用律师事务所名称五至十个备选,并标明拟选用的先后顺序;

(三)拟设律师事务所设立人身份证、律师执业证(执业证号页、照片页、最后一次年检页)复印件;

(四)分所预核名,还应提交本所设立许可机关为其出具的本所是否符合《律师法》第十九条和《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条件的证明,以及拟任分所负责人是否符合《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条件的证明(范文5-3-2)。

以上申请材料文件、证件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对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在提交时须审核原件,原件审核机关应在复印件上注明“内容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提交的申请材料需一式二份。

四、办理程序

(一)由设立人或者设立人指定的代表向四川省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司法厅窗口提交申请材料。

在民族自治地方设立律师事务所的,申请名称预核准的材料,应当先提交拟设所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经其审查后报送四川省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司法厅窗口窗口。

(二)四川省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司法厅窗口对符合规定的申请材料予以受理,并提交司法部进行名称检索。检索通过的,发给《律师事务所名称核准通知书》;检索不通过的,出具书面通知书,将不予批准的原因书面通知申请人。

(三)申请人凭身份证和受理通知书到四川省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司法厅窗口领取办理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