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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货分享】涉黑恶案件辩护的基本思路

日期:2019-10-14 11:44:42    作者:律协李青兰    来源:攀枝花市律师协会    阅读次数:2771    保护视力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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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是社会主义法治工作者,依法开展涉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辩护代律师是社会主义法治工作者,依法开展涉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辩护代理,把每一起案件都办成铁案,使扫黑除恶案件经得起历史、人民、社会的检验,是实现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相统一的必然要求。
一、把握职业定位,树立正确辩护理念

     律师是以服务公众的精神去追求博学的艺术,对于法治和追求司法公正起着巨大的作用。在这场声势浩大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律师不可缺位,敢辩,能辩,善辩,就是履职责,讲政治的表现。

(一)要不要律师辩护?
  1、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统一的必然要求
     律师是社会主义法治工作者,依法开展涉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辩护代律师是社会主义法治工作者,依法开展涉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辩护代理,把每一起案件都办成铁案,使扫黑除恶案件经得起历史、人民、社会的检验,是实现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相统一的必然要求
  2、保障人权的需要
   律师辩护在刑事诉讼中起到的作用是踩刹车,提意见
(1)两造对立,居中裁判:  控诉与辩护,如车之双轮,鸟之双翼,缺一不可
(2)理念与实践的背离:追诉犯罪、不伤及无辜、罪刑相适三位一体,但追诉的主动性很多时候会如脱缰的野马。需要有人踩刹车,提意见。

(二)律师该如何辩护?
   政治问题法律化,法律问题专业化,专业问题技术化
1、律师辩护的手段?
    靠证据和法律,在事实和法律的框架下,辩可辩之事,争可争之理
    辩护不是辩论,更不是表演,是有理有据讲事实、摆道理。
2、律师辩护的目的?
     直接目的:让当事人获得宽宥的处理 ——无罪辩冤,有罪求情
     间接目的:(1)保障法律得到不折不扣的实施;(2)推动法治的进步,向民主化、文明化、科学化发展
     注意:要处理好直接目的和间接目的之间的关系
 涉黑恶案件辩护中,会面临更复杂的辩护环境,更需要把政治问题法律化,法律问题专业化,专业问题技术化:
(1)不政治化和民粹化——既要有追求法治的理想,也要考虑到现实环境复杂性和解决问题的困难性;
(2)就事论事,有问题说问题——不上纲上线,扣帽子,搞人身攻击和道德批判;求助务实的精神,脚踏实地进行辩护


二,以综合判断和实质判断为辩护的基本方法

(一)相关司法解释对黑恶势力犯罪认定的特点
     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上:不拘泥于形式要件,走的是实质判断的道路,如:在认定是否属于黑社会性质犯罪时,不要求全部突出,在具体认定时,应根据立法本意,认真审查、分析黑社会性质组织“四个特征”相互间的内在联系,准确评价。具体表现为在具体人数、存续时间、组织纪律、活动规约、经济基础的多少不做明确规定。
带来的后果:为人为拔高、扩大化带来了空间,增加了律师辩护的难度,带来了挑战,也同时是律师辩护的空间。

  形式判断虽然僵化,但有可明确掌握的标准和规格,实质判断虽更能符合实际情况,但不论在事实认定还是法律适用上会带有很强的主观性。如是否形成非法控制或重大影响,如软暴力是否形成心理强制,或者足以影响、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等等
(二) 坚持实质判断和综合判断,以实质辩护为基本方法
    1、牢牢把握住黑社会性质的危害性特征
    危害性特征是黑社会性质犯罪的本质特征,之所以被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犯罪,是犯罪行为的反社会性质,并对合法社会管控权进行了冲击。不是因为其具体犯罪所带来的危害后果,而是因为其一系列违反犯罪活动挑战和冲击了合法的社会规则,对社会公众有心理压力和影响。
2、恶势力犯罪要把握是否具备为非作歹,欺压百姓的本质
   行为不仅具有不法性,动机、目的、起因都要具有不法性,实施犯罪的目的不单纯是谋取不法经济利益,而且带有逞强耍横、欺凌百姓的色彩,以形成非法影响,谋求强势地位。
     3、软暴力要审查是否形成心理强制或者足以影响、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财产安全或者影响正常生活、工作、生产、经营。
   这种心理强制是由于软暴力行为让人心理生产恐惧或害怕,从而屈服。如果只具有形式,但无法让人心理产生恐惧或者害怕,不能认定为软暴力。

(三)综合判断和实质判断的方法
    综合判断和实质判断实质是一种事理审查和情理审查, 基本方法是三断论,通过大前提,小前提得出结论。
    1、大前提选择错误
  大前提通常是我们所说的经验法则。要审查判断经验法则是否合理,是通常是真的还是真假并存或属于个人的偏见。
    2、小前提概括不周延
   在小前提归纳时,只考虑行为的某一方面,而不是对行为前因后果综合进行评判。只夸大不利一面,而忽视有利的事实。两种错误的存在均会导致推不出或者所得出的结论不合理。
    3、进行反驳时因有理有据,以事实进行证明
     如在软暴力犯罪中:曾因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犯罪集团、恶势力以及因强迫交易、非法拘禁、敲诈勒索、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犯罪受过刑事处罚后又实施的,可以认定为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恐慌进而形成心理强制或者足以影响、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财产安全或者影响正常生活、工作、生产、经营。如何进行反驳?

    4、客观标准与主观标准相结合
   客观标准是在一般情况下,大多数人和正常人都会作出的正常反应,而主观标准则是根据具体的情况、不同主体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二者之间是原则与例外,常情与特殊之间的关系。
(四)在实质辩护中应注意的问题
    1、不仅要指出控方论证逻辑中存在的问题,而且要形成自己完成的论证体系
分析控方论证逻辑——找出控方论证逻辑中存在的问题——用己方论证逻辑进行反驳(拆房子与讲故事)
    2、要理解和吃透法律、司法解释所规定的精神实质,不简单望文生义。
     如黑社会性质犯罪认定是否具备非法控制有八种情形,行为方式虽然各异常,但归纳起来都有一个本质特征就是对合法的社会管理秩序产生冲击,公然排斥、否定正常的社会秩序,使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和行业管理制度在其势力范围内不能运行。如恶势力犯罪中违法犯罪的,不能相隔过久也不能过于集中。其原因是不论相隔过久或过于集中,是无法产生恶劣影响的。
  如:(1)对一定区域内生活或者在一定行业内从事生产、经营的群众形成心理强制、威慑,致使合法利益受损的群众不敢举报、控告。
(2)对一定行业的生产、经营形成垄断,或者对涉及一定行业的准入、经营、竞争等经济活动形成重要影响
(3)插手民间纠纷、经济纠纷,事实上等于取代了司法机关去处理矛盾和纠纷,在相关区域或者行业内造成严重影响。
(4)干扰、破坏他人正常的“同业”生产、经营、生活,并在相关区域或者行业内造成严重影响,使他人无法通过合法程序和途径反映其正当诉求
(5)干扰、破坏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的正常生产、经营、工作秩序,在相关区域、行业内造成严重影响,或者致使其不能正常生产、经营、工作。
(6)多次干扰、破坏国家机关、行业管理部门以及村委会、居委会等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工作秩序,或者致使上述单位、组织的职能不能正常行使。例如,以拉拢、收买、威胁等手段多次得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或纵容,或者多次对前述单位、组织中正常履行职务的工作人员进行打击、报复。
(7)利用组织的势力、影响,使组织成员获取政治地位,或者在党政机关、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中担任一定职务。
这里的“获取政治地位”不同于取得一般的政治身份,主要是指成为各级人大、政协的代表、委员。这里的“担任一定职务”,是指在各级党政机关及其职能部门、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中担任具有组织、领导、监督、管理职权的职务。
(8)其他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情形。

具体适用:
① 单位实施犯罪行为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
——成立目的不同
——经济特征不同
——行为特征不同
——非法控制性不同(注意演变过程,要进行实质分析)
 ② 没有形成竞争关系的行为认定非法控制要慎重
  由于对“一定行业”是指在一定区域内存在的“同类”生产、经营活动。因此,在一定行业内如果没有形成竞争关系,在认定非法控制时要慎重。
  ③ 重大危害后果不能归属于组织的,不能认定为非法控制
  ④ 被告人一直本着大事化小的态度处理矛盾的,难以认定具有非法控制性
   这是因为虽然行为人实施的犯罪行为会对经济秩序产生某种干扰,但是,如果在具体矛盾发生后,总是试图寻求合法力量和程序进行解决,试图大事化小的,而不是公然排斥、否定正常的社会秩序,使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和行业管理制度在其势力范围内不能运行。
  ⑤ 因维护经营活动结成联盟、组建“联营体”获得垄断地位,不能简单认定为非法控制
联营体的目的、维护联营关系的手段以及参与者的意愿进行综合评判
3、证据审查要全面,事实判断要客观中立
    辩护人的立场与事实判断要客观中立,这之间并不矛盾,对同一事实,控方与辩方之间只是一种“横看成岭侧成峰”的对比,但都是基于事实在判断,而不是去扭曲事实。
4、不能刻意讳过,律师不辩对与错,只辩是与非
   完全的无辜者是很少的,当事人的行为一般都有这样那样的不对,但律师不辩对错,只辩是非,在当事人行为存在问题时,不需要刻意回避。

三、辩护策略要具有整体性和层次性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作为一项重大政治任务,宏观上不可避免地会受到政策的影响和接受政策的指导,但在具体处理案件时也要遵守和符合具体法律的规定,是一项政策性和法律性都很强的工作。
     律师在辩护过程中,要正确认识并处理好政策和法律之间的关系,把二者兼顾起来,既要有政策的高度,也要有具体法律论证和事实分析。并处理好政策和法律之间的关系,能够把政策并为我所用。
(一)事实之辩,法律适用之辩
   具体包括:证据的审查判断、事实的认定与分析、法律适用等具体技术层面的问题。这是涉黑恶案件辩护的基础。
(二)政策之辩
   具体包括:打早打小与打准打实、不放过一个但也不能人为拔高、要依法办成铁案、打财断血与依法保护个人和企业的合法财产、三个效果的统一、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等。律师要学会并善于在中央相关文件、相关领导人的讲话中寻找辩护的政策依据和理论基础。
(三)情理之辩,从妥当性和合理性的角度增加辩护意见的说服力和可接受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