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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重要!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期间公民主要法律义务

日期:2020-02-10 18:13:42    作者:律协李青兰    来源:攀枝花市律师协会    阅读次数:1497    保护视力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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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期间,每一位公民要严格遵守各级政府依法发布的预防、控制措施,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这不仅事关个人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也是应尽的法律义务。不遵守相关预防、控制措施及实施其它违法犯罪行为,将被追究法律责任,受到法律的制裁。

     

 一、不得故意传播传染病病毒、不得隐瞒相关个人信息,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治疗    案例

       侯某某,男,69岁,天全县人。2020年1月17日乘坐K1067次列车(12车厢)从安徽省阜阳市至湖北省武汉市(车次时间:00:33-05:09),在汉口火车站停留近2小时,其间出站就餐,后转乘D615次列车(3车厢)从汉口站出发至成都东站(车次时间:06:56-16:16),当晚乘私家车到达天全。到天全后,侯某某未按照疫情防控相关要求向有关部门如实报告情况,也未采取自行居家隔离措施,多次与周边人员接触,参与聚餐聚会。1月27日,侯某某因出现“反复咳嗽、咯痰伴心累、气促”等症状到天全县人民医院入院治疗。治疗期间,医务人员多次询问其近期是否到过武汉,侯某某均予以否认。1月31日,侯某某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病例,被医院隔离收治。因侯某某的行为,造成与其密切接触人员100余人(医务人员30余人)被隔离观察,严重影响疫情防控工作。公安机关已经对侯某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侦查。

     

评析

       防止传染病关系到自己和所有人的身体健康和安全。如果明知自己患有传染病或疑似传染病,但不遵守相关检疫、强制隔离或治疗预防和控制传染病措施的,希望或者放任传染病传播,危害公安安全的,将被以其他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如果主观上虽然认识到,但轻信能够避免,或者因疏忽大意没有认识到自己行为有引发致传染病传播危险,危害公共安全的,将被以过失以其它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诊断、早治疗不仅对自己有好处,避免身体遭到严重损害,甚至失去生命,也是法律规定的义务。千万不要身体前脚被医好,后脚就走进了监狱的大门。

【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二、不得编造、传播谣言及恐怖信息

案例

      2020年1月23日,一女子在微信群中编造散布“新华医院崇明分院:昨天凌晨2点13分,X男X女感染新型传染性肺炎病毒死亡,最大的35岁,最小的1岁,参与抢救的医生被隔离,中央一家电视台报道,暂时不要吃香蕉,特别是南汇香蕉,X人感染。”的疫情谣言信息。经核实,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公安机关依法对穆某予以行政拘留处罚。

评析

      每个公民都要对自己的言行负责,不得传播未经核实的信息,更不得编造、散布虚假信息,否则将误导公众的信息获知与判断甚至引起社会恐慌、将严重影响妨害传染病防控工作的正常有序开展。情节轻微的,将受到治安处罚,严重的根据《刑法》相关规定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 之一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编造与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有关的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此类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规定,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定罪处罚。

利用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制造、传播谣言,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依照刑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以煽动分裂国家罪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定罪处罚。


4.《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十二条,任何个人和组织使用网络应当遵守宪法法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危害网络安全,不得利用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宣扬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传播暴力、淫秽色情信息,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扰乱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以及侵害他人名誉、隐私、知识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等活动。


三、不得“医闹”,实施殴打、辱骂医务人员、故意扰乱医疗秩序等行为

案例

      2020年1月30日,武汉市硚口区柯某,因其岳父(68岁)病毒性肺炎于当日在医院去世,柯某情绪激动,抓扯并殴打医生头部和颈部,医生的口罩、防护服也被扯坏,扰乱了医院正常秩序。目前,硚口警方已经刑事立案,依法对柯某刑事拘留。

评析

      维护医务人员的安全、维护正常医疗秩序是打赢疫情防控攻坚战的重要保障。任何人都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借口殴打、辱骂医务人员、实施故意扰乱医疗秩序的行为。如果实施了上述行为,构成犯罪的,将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予以严厉打击。

【法律条文】:

国家卫生健康委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保障医务人员安全维护良好医疗秩序的通知》(节选):

依法严厉打击疫情防控期间涉医违法犯罪行为,实施下列侵犯医务人员安全、扰乱医疗秩序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一)殴打、故意伤害、故意杀害医务人员的;(二)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非法限制医务人员的人身自由,或者公然侮辱、恐吓、诽谤医务人员的;(三)对医务人员实施撕扯防护用具、吐口水等行为,可能导致医务人员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四)以暴力、威胁等方法拒不接受医疗卫生机构的检疫、隔离、治疗措施,或者阻碍医疗卫生机构依法处置传染病患者尸体的;(五)强拿硬要或者故意损毁、占用医疗卫生机构的财物,或者在医疗卫生机构起哄闹事、违规停放尸体、私设灵堂,造成秩序混乱、影响疫情防控工作正常进行的;(六)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或者爆炸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进入医疗卫生机构的;(七)其他侵犯医务人员安全、扰乱医疗秩序的情形。


四、不得实施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等寻衅滋事行为

案例

      2020年1月26日,山东济南一男子酒后拒绝接受疫情防控检查,对检查点桌椅进行恶意破坏,在工作人员劝解下,男子返回家中。不久后,他再次返回检查点,并对工作人员进行推搡辱骂,在检查点寻衅滋事。南山分局民警接到报案后,及时出警到达现场,将当事人传唤至公安机关,经调查,南山分局对该男子处以十五日治安拘留。

评析

      打赢疫情防控战役必须有安定的社会秩序,在疫情防控期间,如果实施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扰乱公共秩序的,将受到法律比其它时期更为严厉的制裁,会被依法从重处理。

【法律条文】:

1.《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斗殴的;

(二)追逐、拦截他人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五、不得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为防治突发传染病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

案例

      2020年2月4日上午10时许,四川邻水县公安局接辖区观音桥镇疫情防控工作人员报警称:其在开展疫情防控检测工作时被村民杨某辱骂、威胁。邻水县公安局柑子派出所接到指令后迅速出警处置。经了解,广安邻水观音桥镇政府工作人员与五家沟村干部在开展疫情防控工作时,村民杨某拒不接受体温检测,辱骂工作人员,并手持石头暴力威胁防疫检查人员,强行冲闯卡口。出警民(辅)警赶到现场后立即与政府工作人员一起找到杨某了解情况。但杨某情绪激动,拒不配合,扬言要“弄死”出警的民(辅)警,并对前来了解情况的民(辅)警进行殴打。致使2名民(辅)警身上多处软组织损伤,其中1名民警小拇指肌腱断裂,造成执法记录仪等警用装备和民(辅)警衣物损坏。2月5日,犯罪嫌疑人杨某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邻水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

评析

      在传染病防控期间,每一个公民都有义务遵守各级政府为防治突发传染病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果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务的行为,不单要受到治安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会以妨碍公务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妨害公务罪】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治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


六、不得囤积居奇,哄抬物价、谋取暴利

案例

      2020年1月26日夜,四川南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群众举报称,南部县草市街程氏劳保用品店在销售高价口罩,涉嫌价格违法。南部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立即赶赴现场调查:经营者所销售的口罩,进购数量为900只,进购价格为2.95元/只,并于1月24日开始销售,价格自5元/只调整到20元/只的价格销售,且临时涨价行为也均未明码标价。销售期间,业主曾在微信朋友圈中发布“新型病毒横行,口罩供不应求,希望大家定量购买,够用就好……”等字样宣传内容,同时对前来购买的消费者说:“口罩缺货,到处都在涨价”,进一步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目前,南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过连夜调查取证,已对程氏劳保用品店哄抬物价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拟定对其违法所得予以没收,并实施最高上限处罚。

评析

      在防控疫情期间,本应该齐心协力,共克时艰,但一些不法商人利用疫情囤积居奇、哄抬物价、谋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不仅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要受到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从重处罚。

【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3.《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三)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经营者违反价格法规定,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七、不得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

案例

      四川省内江籍女子刘某某伙同湖北省仙桃籍郭某某,在不具备相关资质的情况下,通过网络购买发往四川销售“三无”口罩,在进入四川内江辖区时,经群众积极举报,在2月1日,被公安机关当场挡获。现二人已经被公安机关以涉嫌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疗器械罪,依法立案侦查。

评析

      合乎标准的医用器材、医用卫生材料是疫情防控诊疗必需的重要物资,一旦不合乎标准或不具有防护作用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流入使用环节,不仅危及患者和医护人员生命健康安全,而且还会妨害阻断传染途径、危及众多民众安健康全,对疫情防控工作带来重大危害,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生产用于防治传染病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或者销售明知是用于防治传染病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不具有防护、救治功能,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医疗机构或者个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系前款规定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而购买并有偿使用的,以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销售方式,既包括当面线下交易也包括网络线上交易。


八、不得非法行医

案例

      2020年2月1日,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卫生执法人员在对新丰镇开展非法行医摸排时,通过走访群众,得知在新丰镇民丰村有“医生”在给人看病,顺着线索一路追查,终于在民丰村的一户居民家中将其查获,执法人员发现,在屠某某家中现场发现了大量口服药以及注射用药品、器械,其中大部分药品是在1月18日采购,准备用于过年期间和民工返乡期间开展诊疗活动。目前,屠某某已因非法行医情节严重涉嫌构成犯罪被卫生行政部门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评析

      为保障患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国家对开展医疗活动实行严格的资质管理,防止野郎中、假郎中谋取个人非法利益延误对患者的诊治 。防控传染病更具有专业性,稍有不慎,不仅会延误对患者的治疗,而且会导致传染病传播;广大市民如果出现了发热症状,要及时主动向当地社区汇报,并前往设置有发热门诊的正规医疗机构就诊,不要到没有资质的医疗场所。在防控疫情期间,任何非法行医行为将受到严厉打击。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非法行医罪】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具有造成突发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突发传染病病人贻误诊治或者造成交叉感染等严重情节的,以非法行医罪定罪处罚。


九、不得侮辱、诽谤、歧视他人

案例

       2020年2月5日,深圳市网警接举报,一男子在多个微信群发布“希望这次疫情,湖北人全部死光”等言论,并在网上广泛传播。2月6日,深圳警方在龙华某小区将散布言论的刘某(男,36岁)抓获。刘某对其涉案行为供认不讳,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处理中。

评析

      在疫情防控期间,对传染病患者及来自疫情高发地区的民众实施无差别的侮辱、诽谤、歧视的行为,不仅侵犯了相对人的人格尊严,也妨害了传染病防控工作的正常秩序,将受到法律的制裁,情节严重的将构成犯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侮辱罪】【诽谤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十、不得侵犯公民个人信息、非法传播和泄露公民个人信息或隐私

案例

      2020年1月30日,富顺县疾控中心工作人员将《富顺县居家隔离医学观察通知书》送达至兜山镇人民政府,政府门卫李某某签收后,私自查阅,将该通知书拍照后通过微信发送给女儿李某,该通知内载明有3名公民隐私信息。李某查看后,为提醒家人不要前往兜山老家,遂将该通知分别转发至两个微信家庭群致使公民隐私信息散布于众,在网络上流传,造成一定社会影响。李某被依法处以罚款500元。

评析

      公民个人信息依法受到法律保护,在防控疫情期间,更要注重对传染病患者、疑似患者及其密切接触者个人隐私的保护,除了因疫情防控需要,有关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可以公布相关个人信息外,其他侵犯、传播或泄露的行为将受到法律的制裁,情节严重者还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向他人出售或者非法提供感染者、疑似病例及其家人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定罪处罚。


十一、得违法设卡拦截及以挖土断路的方式阻断交

案例

      2020年1月23日以来,新冠肺炎疫情因春节人口流动进入高发期后,多个省相继出现为阻止疫区车辆人员进入本辖区而阻断县道、村道的情形,有的地方甚至阻断跨行政区域的高等级公路(国道、省道);同时不少地方阻止湖北牌照特别是湖北武汉牌照车辆通行,致使该类车辆长期“漂流”。

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只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甲类传染病疫区实施封锁,县级以上的人民政府在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后,可以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传播扩散的场所,更不能以挖土断路的方式阻断交通。这些行为都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会面临法律的制裁。

【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三条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宣布本行政区域部分或者全部为疫区;国务院可以决定并宣布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疫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在疫区内采取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紧急措施,并可以对出入疫区的人员、物资和交通工具实施卫生检疫。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甲类传染病疫区实施封锁;但是,封锁大、中城市的疫区或者封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疫区,以及封锁疫区导致中断干线交通或者封锁国境的,由国务院决定。

疫区封锁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四条,未经批准,擅自挖掘道路、占用道路施工或者从事其他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活动的,由道路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罚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十二、不得违法处置可能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垃圾

案例

      2014年春,河北省唐山市王某甲利用其亲戚董某甲位于迁西县旧城乡吴家峪村的板栗收购厂加工塑料颗粒,该厂无任何生产手续,王某甲从当年5月筹备至10月份生产,陆续从唐山市工人医院保洁负责人杨某等人处购买大量医院产生的一次性输液袋、输液器、输液袋等医疗垃圾4.6305吨,用于加工塑料颗粒。在生产十余天后,被他人举报,迁西县环境保护局对被告人下达了停止违法生产通知书,被告人自行将生产设备拆毁,停止生产。迁西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王某甲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壹万元。

评析

      医疗垃圾及其它有害物质、有毒物质,必须由具备资质的专门机构、专门人员,按照专门流程在专门场所进行处置。本案中,王某甲明知自己无资质处置危险废物,却非法处置医疗垃圾多达4.6305吨,从危险废物中提取生产原材料以满足营利目的,其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的行为应当受到制裁。


      疫情防控期间,公民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合法恰当处置废弃口罩、防护手套、消毒器具等可能含有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垃圾,不得违法倾倒、排放或处置,污染环境或造成疫情传播。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 【污染环境罪】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十三、配合和服从为预防、控制传染病所采取的措施,包括:调查、检验、采样、隔离、观察、治疗及政府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等等

案例

      南充市嘉陵区孙某某(男,66岁)1月20日从武汉驾车与家人回嘉陵区吉安镇,21日参加坝坝宴聚会,22日出现发烧咳嗽症状,23日因病情恶化到区人民医院就诊为疑似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医院要求隔离治疗。孙某某不听劝阻悄悄逃离医院,并在几天内接触了大量人员。后孙某某被强制隔离治疗被确诊为新冠肺炎,与其密切接触的数10人均被隔离观察。区公安分局依法对孙某某涉嫌妨害传染疾病防治罪立案侦查。

评析

     在防控传染病期间,为切断传染传播途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授权有关政府部门及卫生机构有权采取各种预防、控制传染病的措施,任何人都要服从和配合这些预防和控制措施。如果违反了这些预防、控制措施,将根据行为方式及所带来的危害后果,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严重者会被追究刑事法律责任。

【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第三十九条,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第七十七条,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条第二款,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在治愈前或者在排除传染病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三十三条,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需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有权紧急调集人员、储备的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必要时,对人员进行疏散或者隔离,并可以依法对传染病疫区实行封锁。第四十四条,在突发事件中需要接受隔离治疗、医学观察措施的病人、疑似病人和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构采取医学措施时应当予以配合;拒绝配合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协助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条,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力量,按照预防、控制预案进行防治,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必要时,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采取下列紧急措施并予以公告:

(一)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

(二)停工、停业、停课;

(三)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

(四)控制或者扑杀染疫野生动物、家畜家禽;

(五)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

公民在传染病疫情期间负有遵守相关政府或部门发布的比如交通管制、场所封闭、畜禽扑杀等决定、命令、公告等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

这一义务既包括如实报告自己病情、病史,也包括他人。


十四、及时如实报告义务

案例

      南充市嘉陵区韩某(男,24岁),1月21日从武汉乘车回嘉陵区,在知道武汉新冠疫情后未按辖区通知如实登记报告,在出现感冒症状后也未居家隔离观察并前往人员密集场所活动。26日被疫情防控办劝至区人民医院检查并隔离治疗,随后被确诊为新型冠病毒肺炎。目前公安分局依法对韩某涉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侦查。

评析

      在春节假期前后,既要迎来返乡回家大量人群又有节后返回工作地的高峰,在疫情严重地区驻留、经停的人员和与感染者密切接触的人员,要依法如实报告并按要求履行就诊和隔离观察、治疗的义务,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社会构成危害严重者可能构成犯罪。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


十五、服从政府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义务

案例

       2020年2月1日下午,通州区东社镇政府工作人员在对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东社镇五马路村的一家纺织厂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厂内有何某、杨某、纪某三名员工提前复工正在车间赶制货物,后镇政府工作人员将该线索移交东社派出所。派出所民警调查了解,该三名员工是在负责该厂车间生产的负责人喻某的要求下提前复工的。2月2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喻某因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被通州区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

评析

      案例中,喻某明知有延迟企业复工的相关通知,仍要求部分工人复工赶制货物,涉嫌违反了《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延迟企业复工的通知》,相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予以行政处罚;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等行为的,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川、在蓉企业要遵循《关于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企业灵活安排工作的通知》(川办函【2020】5号)、《成都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通告》(2020第3号)相关规定,报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后有序复工。

【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条,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力量,按照预防、控制预案进行防治,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必要时,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采取下列紧急措施并予以公告:

(一)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

(二)停工、停业、停课;

(三)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

(四)控制或者扑杀染疫野生动物、家畜家禽;

(五)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

公民在传染病疫情期间负有遵守相关政府或部门发布的比如交通管制、场所封闭、畜禽扑杀等决定、命令、公告等义务。


十六、依法征用和接受配合征用的义务

案例

      武汉市防控指挥部通告:自1月26日起中心城区实行机动车禁行管理,为此截止1月28日已征用310台公交车和4700台出租车保障病人看病需要;同时分三批征用24家医院万张床位。相关单位和个人均按征用要求提供被征用车辆、场所和设施设备。

评析

      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涉及全国范围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征用应由国务院进行,除国务院之外的县级以上的其他地方政府只能征用本行政区域内的物资。在抗击疫情的关键时期,地方政府筹集、调配防护物资以致依法采取征用措施,其目的是保障抗疫一线的供应,任何社会组织和公民都有配合的义务。

【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国务院有权在全国范围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有权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调集人员或者调用储备物资,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能返还的应对及时返还。


2.《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十二条规定: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为应对突发事件,可以征用单位和个人的财产。